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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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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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毒品当成真冰毒运输 两男子获刑超十年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412次举报


 两男子因为贪图小利,明知托运物品可能为毒品,仍收钱帮人进行跨省运输,结果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其运输的毒品可疑物虽经鉴定未检出毒品成分,但由于两人存在明显的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最终被定罪判刑。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梁某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7月中旬,一名绰号叫“十三”的男子(另案处理)让被告人梁某跟其去广东帮忙带毒品回贵港,并允诺事成后给1万元作为报酬。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驾驶大货车帮老板从广西贵港拉货到广东佛山。期间,“十三”联系被告人李某,并在佛山将蓝色布袋装着的两包毒品可疑物交给被告人李某,让李某帮带回贵港,并允诺事成后给2千元作为报酬,还安排被告人梁某跟车。李某在佛山完成卸货,又按老板的要求到广东恩平拉货,之后驾驶货车搭载被告人梁某及上述毒品可疑物回贵港。

  次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梧二级公路广西梧州市路段截获该货车,查获被告人李某、梁某,并从货车驾驶室后排中间座位下的储物箱内缴获两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972.75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两包毒品可疑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梁某将1972.75克假毒品当作毒品冰毒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梁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梁某运输毒品冰毒疑似物,未检出毒品成分,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梁某是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两名被告人认为他们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二是两名被告人认为他们错把普通货物当毒品运输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办案法官透露,依据搜查录像、称重录像,在还未将涉案毒品疑似物开封前,公安民警就询问了李某、梁某。当时李某、梁某均表示该物品是“猪肉”(即冰毒),李某还向民警简单描述了运输毒品的过程,并称梁某跟车运输毒品。此外,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仅仅从广东帮运一小包物品回贵港,对方就许诺2000元、10000元的报酬,这明显是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故两名被告人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办案法官表示,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错误问题。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误将他人托运的物品当做毒品运输的行为,是行为人在犯罪客体上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将不存在的毒品犯罪客体当做毒品犯罪客体。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仍然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是因为犯罪客体不存在,没有发生预期的危害后果,因而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

  此外,本案还涉及主从犯问题。本案两名被告人受雇于同一雇主,实施同一运输毒品行为,且双方互相知道对方也是运输毒品的人员,所以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办案法官表示,综合本案案情,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积极实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相对被告人李某作用较小,可比照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