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的心中,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是这一年或者来年的生计,在实施征地时,补贴政策的变动,是广大农民朋友实时关注的热点!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
我们通过案例可以更深的了解到,遇到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正视“在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的问题,并指出:“直接强拆行为会给公民寻求救济造成困难”“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陆某某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最高法建议是:及时向公安机关书面报案,如果公安机关处理并认为政府是强拆,就一次为依据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公安机关不管此事,那就以涉事公安机关为被告,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 但经过总结“向公安部门报案”这一招,在个别地方未必行得通。有的中级法院前后隔一天拿到两份判决书, 一份判决书认定公安机关没有怠于履行职责,因为是政府组织的强拆,公安机关没办法去制止; 另一份判决书是认定不是政府强拆,而是村民自发的行为,在现场被指认指挥强拆的某部门领导只是“遛弯路过”。 对于司法实践存在的这些问题,最高法这次表态显然收之眼底,所以明确了相应的办法: 一是规定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 二是规定发生强拆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所为,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现在各个地方拆迁的情况越来越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原来越多,强拆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然而,农村的很多闲置的宅基地可以得到补助却很多人不知道。 这 5类闲置房屋拆迁也可获得补助
1、无法改造的老旧住宅
对于已落户城里及有城里落户意愿的农民,如果说在农村还保留着破旧不堪的老宅,可鼓励其拆除,这种情况下村集体可予以适当补偿。
2、帮助贫困农户购买
各乡镇政府可以通过适当补助,鼓励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乡镇贫困户,购买没有返乡计划、返乡可能、且家中房屋状况尚好的农民的房子。
3、发展农村文化事业
各行政村可以购买或租用闲置房,用于兴办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如建立文化活动中心、村图书室等。让闲置房发挥最后的余热,不至于造成土地浪费。
4、发展乡村企业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乡村企业和有条件的农民购买或租赁闲置房屋,将其改造成生产加工车间。压缩企业成本,拉动周边村民就业。
5、复垦开发
各乡镇政府在尊重农民自愿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将拆除房屋的地块开发成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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