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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交通肇事案判处缓刑

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2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X交通肇事一案判处缓刑

案由:交通肇事

被告人:刘XX

辩护律师:安徽XX刘X律师

案情简介:20193×刘XX驾驶皖S×××××号重型货车在宿州市境内道路行驶时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认定刘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XX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带至交警部门接受调查。20194×经过多方努力,刘XX与本次事故中的死者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安徽XX律师刘X到庭参加诉讼。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XX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刑罚。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开庭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XX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三、本案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刘XX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刘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及刘XX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年。

律师点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汽车保有量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比较轻微的交通事故可能只是造成车辆受损或者人员受伤,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死亡。本案中,刘XX的肇事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主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发生后,辩护人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开庭时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得到法庭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判处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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