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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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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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者: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4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619人看过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

   原告1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系第 3103714 号“龙蟠”商标的权利人,“四季通”系科技公司“龙蟠”下属子品牌,在实际使用时多与“龙蟠”共同使用。科技公司享有第1431322 号、第 3103714 号“龙蟠”系列商标和第 7255821 号“四季通”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2江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是科技公司为经营“可兰素”车用尿素品牌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环保公司享有第 7559030 号、第13618052 号、第 17989613号“可兰素”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6 年至 2018 年,被告1北京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共计申请注册 66 件与科技公司的“龙蟠”字号或商标、“四季通”商标近似的标识,与环保公司的“可兰素”字号或商标近似的标识,包括“车易轮龙蟠四季通”“凡盾龙蟠可兰素”“凡盾龙蟠四季通”“凡盾可兰素”“龙蟠可兰素”“龙蟠四季通”等,覆盖 1、3、4、7、9、12、35、36、37、42 等类别。北京公司自 2012 年至 2018 年期间,已在 34 个类别上共计申请注册 1346 件商标,除“龙蟠可兰素”系列商标外,还包括“农夫果园”“饿了么”“始祖鸟”“途牛”等多个商标。

被告2郭某于 2019 年受让多件北京公司注册商标,其中包括 8件“龙蟠”“可兰素”系列商标,并在受让后继续注册 18 件与受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两原告认为“龙蟠”“四季通”“可兰素”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中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熟知。两被告恶意抢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二原告均为生产、销售汽车用润滑油、尿素溶液的企业,二被告自认系从事汽车配件销售的主体,故原被告具有竞争关系。 北京公司和郭某自认其从未使用涉案商标,亦未对其在众多类别上注册涉案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导致二原告不得不通过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乃至本案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二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北京公司和郭某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最终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作者分析        

    针对商标抢注行为,虽然《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可以对商标通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程序来加以救济,但并未对抢注人如何向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这就导致恶意抢注人侵权成本非常低,仅仅需要支出申请注册商标的费用即可。但权利人通过提异议、无效的程序,相对注册申请要求的专业程度比较高,非专业人士基本上不能完成,所以绝大多数都会选择专业律师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理,会产生代理费,流程也更长,还需要组织大量的证据。这样一来,抢注人极低的成本的侵权,会导致权利人花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来维权,权利人在通过行政商标异议、无效流程维权成功后,仅仅是制止了恶意抢注的行为,对支出的各种费用损失无法得到赔偿,显然对权利人极不公平。

   基于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提出异议、无效程序的弊端,为弥补权利人因抢注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权利人通过选择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就有其必要性,如前述案例:二原告主张北京公司和郭某共同实施商标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其民事权益,造成其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判决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讼争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因被诉商标注册行为发生财产关系而引起的、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且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故,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抢注人赔偿损失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使商标审查职权并不存在冲突,在此也提醒广大权利人,在遭受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要求抢注人承担法律责任,遏制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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