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直播行业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伴随技术创新而来的新型竞争方式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本文以一起涉及"无人直播"设备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探讨技术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问题。
某传媒公司研发、生产并销售的"无人直播"设备,通过改造智能手机摄像头并嵌入特定软件,实现了以录播视频代替真实直播的功能,从而引发了对直播平台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案件。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作为某知名直播平台的经营者,起诉传媒公司研发、生产的"无人直播"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设备通过技术手段使用本地录播视频代替真实直播画面,实质上创造了一种虚假的直播体验。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传媒公司的此类研发、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裁判要旨】
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一、传媒公司被诉行为是否违背科技公司公司意愿并导致科技公司直播业务无法正常运行
如前所述,直播是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科技公司对直播秩序的维护,起到了吸引用户及流量,从而增强用户与科技公司之间的粘连性的作用。而涉案产品能够起到使用本地视频代替直播视频的作用,不仅欺骗了观看直播的消费者,也损害了其他合法合规直播用户的利益,从而破坏了科技公司平台的直播秩序,损害了科技公司公司的自主经营权。
二、被诉行为是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更多的是以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诸多新兴领域,其商业道德标准尚未形成,此时,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既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以及特定商业领域中经营者普遍认同,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规范和道德准则,在个案中具体化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
第一,本案中,对于观看直播的科技公司用户来说,其观看直播的目的是为了欣赏实时发生的事件,实时性、真实性、体验性是其主要特征。而录播视频或本地视频是经过事先安排、录制甚至经过后期修改的,与观看直播的体验相差巨大。如直播主播将录播视频以直播形式展示给用户观看,属于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从事直播业务的主播来说,直播需要花费巨大人力、物力、精力等成本,主播之间因观看流量、打赏等原因存在竞争关系,如主播使用涉案产品,将录播视频当作直播使用,相较之下,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正常直播的成本,该种行为既违反了平台直播规范,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传媒公司陈述涉案产品为无人直播设备,功能与用途为实现无人直播。网络直播,顾名思义,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秩序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如果是录播视频,那么上传至互联网,直接标注录播视频即可,公众可以在其自行选择的时间、地点去点击浏览。涉案产品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实现以直播形式掩盖录播事实的目的,从涉案产品的功能及用途角度来看,具有掩盖事实、欺骗公众的意图,属于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直播作弊行为,从而达到为使用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该种行为违反互联网商业领域的商业道德。
第三,结合涉案产品的应用介绍及宣传内容,可以确认传媒公司显然知晓其涉案产品将为实现以录播代替直播等不正当行为提供便利或帮助,即传媒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第四,现有证据未证明涉案产品作为工具类软件,因帮助用户实现某种正当目的而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
综上,传媒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的无人直播功能,既侵害了科技公司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而涉案产品的功能并非仅针对科技公司视频,该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用户实际操作等因素,均不影响被诉行为不当性的认定。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传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传媒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作者分析】
本"无人直播"设备案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利益平衡,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明确列举并规定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在遇到此类纠纷时,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在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衡量对未来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价具有预见性和指导意义。
本案在界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官创设了审查被诉行为正当性为基础的审查范式:第一,被告是否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了被诉行为;第二,被诉行为是否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第三,被诉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且不具有因帮助用户实现某种正当目的而应有的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该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技术应用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基本商业道德"的重要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也警示市场主体在追求技术创新的同时必须恪守法律底线。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发展,如何在鼓励创新与规范秩序之间保持利益平衡,仍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