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专利检索”在企业专利高质量发展和专利侵权案中的意义

发布者:孙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4日|分类:知识产权 |552人看过

什么是“专利检索”

“专利检索”是指由发明人、申请人或专利代理师、专利律师、企业IPR等人员针对某项专利中的技术方案,通过各种方法利用各种开放资源进行检索,并能据此对己方专利中的技术方案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一种活动。


“专利检索”主要目的是对于特定的技术方案,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其相关的现有技术发展水平,对待评价特定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估。


“专利检索”在企业专利

高质量发展中的意义

“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已作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对于企业而言,“专利高质量发展”也必将成为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方针。“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专利检索也必将在“专利高质量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首先,有效运用“专利检索”可助企业科学决策。当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或发明人)在发明出一项技术或设计后,若立即申请专利则有可能出现已经被他人率先申请专利,导致一切努力白费的后果。那么,如果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或发明人)在发明出一项技术或设计时,担心是否已经有他人发明出了同样的技术或设计方案,则可以利用专利检索方法,在申请专利之前先行对技术设计方案进行有效检索,并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再根据结果作出是否提交专利申请的决策,合理决策能使企业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其次,有效运用“专利检索”有助企业“借力发展”。如果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或发明人)在发明出一项技术或设计后,若经专利检索,发现已经有他人或他企申请了同样的专利,那么可以充分了解该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或者企业虽没有发明出技术或设计,也可以通过专利检索,查询熟悉其他企业在某些领域专利的现有技术,企业在该专利的技术或设计方案基础之上,作出有效的改进后,再行申请专利。如此,也能有助于企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继续创新,以借他人之力发展自己的专利技术。


然后,有效运用“专利检索”可有效预防专利侵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可见,认定侵犯专利权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作为评价标准,只要有“实施”的行为,即构成专利侵权。那么,当我们在实施一样技术方案前,有必要通过专利检索方法,以了解是否被他人申请了专利,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实施该专利,亦惑改进该专利,从而有效预防专利侵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专利检索”有利于专利律师或企业IPR把好最后一道关。当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或发明人)在发明出一项技术或设计后,需要申请人或专利代理师撰写专利申请文件,那么,当专利申请文件写好好,是否有必有检查一下“作业”呢?此时,作为企业的专利律师或IPR,可以通过专利检索的结果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最后的评价或审核,当发现有问题时可以及时修改,否则当在漫长的等待中终于收到授权审查意见是负面的结果时,已为时已晚。


因此,“专利检索”可谓在企业发明专利到申请专利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企业“专利高质量发展”发挥着发重要作用。


“专利检索”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可见,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纠纷,当涉案当事人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时,必然会运用到专利检索,以对涉案专利进行分析和评价。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己方作为被控侵权人时,想要通过证明对方专利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从而证明己方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无疑更需要利用专利检索方法以达到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证明目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