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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面对家暴 受害人当如何维权?

发布者:蔡志山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78人看过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2017年,全国离婚纠纷年度一审审结案件量为140余万件。其中,77.51%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法院申请离婚,14.86%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离婚,家暴位列离婚原因的第二位。其中,91.43%为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以殴打、辱骂为主要方式。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落地实施已满两周年,家事案件中最终认定存在家暴的比例并不高,一方面是因为多数家庭成员间的争吵和推搡的行为的确不构成家暴,另一方面则是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这需要受害方注意家暴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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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13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5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2015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在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致其轻微伤,最终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且婚生男孩倪某某未满两周岁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离婚;婚生男孩倪某某由原告郑某丽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倪某斌赔偿原告郑某丽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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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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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的认定除了“打”,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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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案例将威胁认定为家庭暴力手段之一,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学理上,家庭暴力不仅仅指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家庭暴力的实质其实就是控制,即一方通过以上四种暴力手段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迫使对方屈服,服从自己意志的目的。


家庭暴力也不局限在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叫家庭暴力。 


o   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最常见的暴力,包括所有施暴者对受害者身体各个部位的各种攻击行为,例如殴打、捆绑、推搡、打耳光、抓头发、脚踢、用凶器攻击等等。施暴者通过各种各样的肢体暴力使受害者产生恐惧,家暴不一定是暴力攻击,但暴力攻击一定是家暴


o  精神暴力


施暴者通过使用语言侮辱、谩骂、威胁、恐吓、贬损、指责受害者。施暴者侮辱、谩骂受害者,使受害者产生自我贬损等反应;威胁和恐吓使受害者不敢离开施暴者,时常涉及孩子、财产、家人、隐私安全等各方面;精神暴力还包括“冷暴力”(长期不理睬对方)、不肯离婚、限制受害者工作、行动或与外界联系,甚至干扰其睡眠饮食等。


施暴者还可能通过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受害者,逼其就范。通过实施心理和情感上的伤害引起受害者精神上的痛苦。


o  性暴力


施暴者强迫受害者与自己或者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受害者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进行(婚内亲密关系内也会发生强奸事件,任何违背妇女主观意志强行以胁迫、殴打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都属于强奸)


性暴力中,除上述性强迫,还包括性冷淡。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此前北京一起著名的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中,法院最终就是以男方以“冷暴力”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为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作为依法判离的重要依据。


o  经济控制


施暴者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的财产决定权和使用权,包括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用钱的时间、方式、数量、限制受害者对物品、住房等的使用。受害者失去了对金钱的控制权之后,往往感到自卑,又不得不开口向对方要钱时,还可能会产生屈辱感。因为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又会阻碍受害者离开家的想法,陷入被控制却无法离开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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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存在家暴因素,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况,分别是:,分别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判决离婚。家庭暴力在上文已经讲到,而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虐待比普通家庭暴力情节更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家暴的认定,在法律上要求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比如说,仅仅是软组织轻微挫伤,或者说仅仅是暂时的皮肉之苦,次数又不多,很难让法院定性为家暴。只有殴打行为导致了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法院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暴,进而作为法定离婚要件,直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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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中的受害方,在分割夫妻财产方面能获得补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形中,无过错方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旦认定了存在家暴因素,受害者即可提出损害赔偿,这里的赔偿实质为精神损害赔偿,表现形式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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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面对家暴,受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作为弱者的女性,为了孩子,为了面子,大多会选择默默忍受,抱着一个虚幻的期待,期待施暴者会改变。有的受害者甚至被威胁,如果离婚,不仅她的生命会收到威胁,她的家人也会遭受厄运。这些理由,让很多受害者成为了维护施暴者的帮凶。


无数案例告诉我们,家暴,只有零次或一万次!绝不沉默,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01
遭遇家暴向谁求助?

受害人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保护令是禁止施暴人继续施以暴力的有效措施,若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02
受害方在诉讼中如何准备证据?如何举证?

报警记录 

派出所在接到报警电话时,一般会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如果暴力正在进行,他们会出手阻止暴力,如果暴力已经结束,他们会详细询问事发经过,并将双方陈述的内容记录下来,这就是报警记录。这份证据会是法院审理认定家暴存在的最好证据,由于是公安机关作出,证明效力也较高。

验伤报告 

家庭暴力一般要求造成轻微伤以上结果,因此家庭暴力的验伤报告也是十分重要的证据。遭受家庭暴力报警后,警方一般会给受害方开具专门验伤申请单,到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去验伤,将伤情报告作为遭受家暴的证据保存好。另外,受害人也可以将自己受伤情况拍成照片保存,但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证据对方在法庭上一般会予以否认,不承认与其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证人证言

居住在经常发生在家庭暴力家庭旁边的邻居,一般对暴力情况都会有几分知情。可以请知情又愿意作证的邻居到法庭上作证,该证人证言会成为指认家庭暴力很好的证据。

告诫书

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此告诫书在受害人起诉离婚案件中,即可作为认定家暴存在的有力证据。


03
建议寻求一定的心理援助

遭遇家暴的女性,往往在心理上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伤害,需要心理辅导来减缓身体暴力对她们造成的精神伤害。如果有孩子,那么孩子的心理也需要进行同步辅导,以免留下长期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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