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某矿业公司与芜湖某塑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胜诉改判,该案发生在西藏,本人代理被告某矿业公司,矿业公司和塑胶公司签过合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当时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是当时因为确认塑胶公司承接工程所以矿业公司给了一份抬头叫中标通知书的文件,后来尽管项目做好了,但是塑胶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做工程,如果按照实际的工程量结算,那么矿业公司基本上不欠塑胶公司货款,但塑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起诉。
一审在西藏某县法院,当时也是疫情期间,该法院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组织了庭审,但是一审判决对于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的理解发生了错误,直接按照合同金额判了工程款。二审本律师亲自前往西藏开庭,提出了新的证据说明该项目并非是经过招投标的项目,提供了当时的聊天记录,同时进一步指出合同中的价款约定是固定单价,应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合同总价价格并未固定,应当按照固定单价和工程量进行结算,后来二审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依法改判,实现了客户的目标。
本律师为了诉讼案件取得好结果,长途跋涉去西藏,精心调查取证并准备了庭审,最终通过艰辛的努力实现了胜诉目标。
杨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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