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蔡志山|时间:2018年10月30日|10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叶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志山,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生
被告张某,男,汉族,1947年7月7日生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黄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8241.5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张某共同赔偿。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口头答辩,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合理的费用。
被告黄某口头答辩,原告所诉发生交通事故是事实,不存在顶替的事,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被告张某口头答辩,肇事车是我借给被告黄某使用,我对此事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被告黄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云Dxxxxx号车在珠江源大道恒源家具城门口路段与原告驾驶的云D*****号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经诊断为:1、左足底三、四跖骨骨折;2、左膝部皮肤擦伤,用去医疗费19523.5元(其中被告黄某垫付15000元).原告的伤情经曲靖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叶某左足弓结构破坏1/3评定为十级伤残;2、叶某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7500元;3、叶某左足弓损伤需二次住院手术治疗,损失工作日评定为180天,原告支付鉴定费1940元。另查明,被告黄某驾驶的云Dxxxxx号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保险。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书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某各项经济损失30286元。
二、由被告黄某于2015年3月16日前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4800元、误工费3000元、摩托车折价款2000元,合计9800元。
三、被告张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