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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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兴市人民医院输错药致患儿死亡”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王昭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5次举报

对“宜兴市人民医院输错药致患儿死亡”事件的法律分析

针对本次发生的事件,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仅供大家参考。

事件:

经宜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1014日作出的通报,201998日下午,5岁患儿朱某因病毒性脑炎入住宜兴市人民医院,医院给予治疗,期间患儿病情加重,当班护士按照医嘱为其输注“甘露醇”时误将“甲硝唑”静滴。当天下午,患儿转至诉状儿童医院救治,最终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脑病”,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类事件属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目前我国关于此类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各地方高院的相关规定。另外,还有《执业医师法》等行业的法律规定。

医院在从事医疗行为中应当遵守的法律上的义务有哪些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3、确保药品、医疗器械、血液等符合法律规定及与治疗情况相符合。

4、相关人员符合诊疗规范及相关职业规范。

由于医疗行为需要十分专业的知识及技术,因此对于发生医疗损害纠纷的案件,法院都会指定专门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一般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误的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医疗损害达到的等级。医疗事故由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人身损害的各个等级。

发生了医疗事故应当如何处理呢?有两种途径:1、到各个地方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到法院进行诉讼。当然如果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也是可以的。

    本案中,患者直接死亡,那么家属应当保存好患者尸体,若今后有任何争议需要鉴定的,可能会对尸体进行鉴定。患者家属可以到医院封存患者病历资料,以备鉴定之需。在本案中,患者曾转院治疗,那么关于这部分资料也要保存。因为在本案中,许多的具体情况没有通报,所以,笔者仅就已经通报的情况进行分析。                   王昭律师2019.10.15


     王昭律师,咨询电话:15021379284。毕业于东北农业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