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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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相关法律规定

作者:王昭律师时间:2018年06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91次举报

公司解散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在我们的社会经济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一个公司从设立到经营到解散每一个步骤都具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公司的行为。今天本文主要给大家分享一下有关公司解散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停止营业活动,最终终止其独立的主体资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并不等于公司的注销。我们说要结束一个公司,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首先要做的是宣布公司解散,然后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去相关部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本文只是将前面的第一个解散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公司意志决定的解散或可称为“任意解散”。另一种是不以公司意志决定的解散可称为“强制解散”。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五种,其中前三种为任意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这种解散情况完全是公司成立时根据股东意思做出的决定,当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该规定完全体现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和公司的自治原则。既然是公司自治原则,那么法律同时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延长营业期限的方式延续公司的存续。这样也可以维持企业的稳定和发展同时又兼顾了公司自治原则。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这种情况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会发生各自情况和变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的营业情况决定公司的存在与否。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如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的顾名思义一家公司或几家公司并入另外一家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就需要解散。新设合并的,就是所有合并公司都解散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强制解散: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公司在营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后,由行政机构给予的行政解散。比如: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注册材料等。2、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是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最高院于20085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修正)的第一条中做出了四项规定。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限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这条还特别说明,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收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轻伤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予受理”。关于这几项内容,在实际的过程中会有很多情况发生,而且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也比较复杂多变,股东结构、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往往是无法预料的。另外,其实在最高院的公司法四方解释(二)中,对公司解散做出了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包括法律后果,责任承担的情况。

本文旨在对公司的解散事由的法律规定做一个比较简单的介绍。其实关于公司的法律规还有很多,比如根据公司类型不同,有《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等,这些法规中对与公司解散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遇到特殊类型的企业,还应当参考该该企业的相关规定。

                            王昭律师


     王昭律师,咨询电话:15021379284。毕业于东北农业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侵权、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