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发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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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合同纠纷律师赵发贵代理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赵发贵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0日 1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发贵到庭,被告白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转让款7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资金占用)损失45326.7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4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告位于四川省美姑县侯古莫乡依果洛村侯古莫砂场生产线设备以75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设备当场交付。《转让协议》还约定“转让价格750000元,转让费分两次付清,第一次2017年10月30日前付30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后到了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被告白XX未答辩。  


在赵发贵合同律师的帮助下,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砂石生产处理设备,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75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虽《转让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但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白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设备款7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以7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利息合计不超过45326.71元);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7元,由被告白XX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发贵,男,羌族,毕业于四川大学,本科学历。电话:13808096046,现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乐山分所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精伦(乐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