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陈某某、白某某系夫妻,其子陈某某与二人共同共有广州市白云区一套房屋。2018年5月28日,其子陈某某未取得共有人同意,与周某某及某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00万元出售该房屋。同日,陈某某还出具一份40万元的《借款合同》,还款期限仅7天。2018年7月,陈某某失踪,有不明身份人员持《借款合同》上门追债。陈某某、白某某认为该交易系“套路贷”,合同并非其子真实意思表示,遂起诉请求确认该《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
一审中,原告陈某某、白某某委托律师起诉,主张被告周某某及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强迫其子签订合同,严重侵害共有人权益。
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委托刘艳敏律师代理应诉。刘律师提出:该公司仅为帮忙办理网签,未收取任何费用,且在得知纠纷后已于2018年8月17日主动撤销网签,并非适格被告,原告对其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未经共有人同意,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白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无需承担任何合同责任,亦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在刘艳敏律师代理下,当事人以全面胜诉结案。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