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甲诉某乙、某丙、某丁及某再生资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经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后,某甲不服判决,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6)晋XX民终XXXX号。上诉人主张,三被上诉人滥用对某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将公司资产不当转移至个人及关联方,损害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三被上诉人对某公司752.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被上诉人某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华律师在本案中采取“程序抗辩与实体切断”相结合的应诉策略。面对上诉人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冯律师从诉讼经济性与证据充分性角度,论证一审法院在现有证据足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未予准许审计,符合法定程序,避免以审计程序拖延诉讼、加重对方负担。在实体层面,针对上诉人主张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冯律师强调应严格遵循《公司法》形式审查标准,不能仅凭案外人的单方言辞证据突破公司独立人格;针对大额资金往来的性质,着力论证相关款项系正常商业交易或合法还款,而非抽逃出资或变相转移资产,从而切断上诉人构建的“控制—转移—损害”责任链条。
本案二审已由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终结。
本案启示在于:债权人追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连带责任时,必须对“控制关系”和“资产不当转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单方备注或案外人陈述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注重财务合规留痕,规范决策程序,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善于从证据链完整性、证明标准及法律构成要件等维度构建体系化抗辩,防止法官基于单方证据作出不利推定。
冯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