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霞|时间:2019年08月22日|11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某商行
经营者: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荆门市刘某商行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荆门市刘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房屋的拍卖价款,以104058元为限。申请人荆门市刘某商行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门市刘某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房屋的拍卖价款予以冻结,以104058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