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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元的诈骗案如何被取保的?

作者:王润泽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2次举报

最近办了一个几百万元的诈骗案,最终,当事人被取保了。

此案本来都构不成诈骗。但在前期,是从被害人购买的股份是真实的,购买股份的公司是正常经营的,不是以一个空壳公司去骗人的,夸大公司估值只是想卖高价的一个销售方式,不属于虚构事实,以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理由辩护。同时还向检察院提交了,由当事人家属整理的一册300页及其他5份证据。理由虽然很充分,但总感觉到没有找到一个毫无争议的,能足以撼动检察官看法的理由来说服检察官。

为了这个案件,前期在一个月内已经会见了6次当事人。特别在当事人释放的最后一个星期里,会见了2次当事人。但在第五次会见时候,对是否构成诈骗一个无关的事实,即,股份转让款,他妻子收到160万元,剩余的40万是谁收了?忘了问(注:本案有两名嫌疑人,各自转让了200万元的股份)。

为了不给自己留遗憾,为了不给当事人留遗憾,就去做了最后一次会见。

但在弄清楚了这个问题后,却突然发现,给当事人转款的人不是被害人,而是另一名嫌疑人给他转的款。

然后就问:这个款怎么不是被害人转给你,而是李某转给你呢?

王律师,这个股份转让,刚开始是张某某与李某谈的,谈的也是购买李某一个人的股份400万元。他们谈好后,协议还没有签,被害人已将400万元款转到李某的账上。此时我就说,既然人家已经把款转到你账上了,那你们赶紧把协议签了。但后来,在签协议时,却突然发现他们的协议上有我的名字。我就问他们:协议上怎么有我的名字?被害人见我这么一问,很不好意思,脸一扭,走出了房间。这时李某走过来对我解释道:把你名字加上,是张某某的意思。因为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你名字加上了,买你一半股份,他认为资金更安全。

当时我确实是不很情愿,但为了促成他们的转让,所以就同意了在协议书加上我的名字。

听完后,我猛拍了一下大腿说道:这么重要的事情,会见你这么多次,为何不早说呢?

当事人非常不解,满脸疑问问道:这个很重要吗?我认为这个不重要,所以就没有给你说。

各位,知道我为什么说,当事人刚才说的事实很重要吗?

因为根据当事人所说的情况,股份转让是被害人与另一个嫌疑人谈的。转让的股份是另一嫌疑人一个人股份。所以即便转让的股份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但是,一、这个股份转让是被害人与另一嫌疑人谈的,我的当事人没有参与就不知情。二、转让的股份也是另一名嫌疑人一个人的股份,他与我的当事人是无关的。最后,最主要的是,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被害人已经将股份转让款全部款项打入李某账上。所以,即便转让股份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但在当事人知道前,因诈骗款项已经转入另一嫌疑人账上,故该诈骗罪已经完成。那么我的当事人,仅在诈骗既遂之后,在协议上添加个了个名字,能构成诈骗吗?肯定是构不上的。

随后,本人立即将这一重大发现,写了个补充意见,提交给审查批捕的检察官。

随后第二天,当事人就因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取保出来了。

此时我想,如果没有前面的不懈努力,如果后面没有那次本以为无关紧要的事实,但为了不留遗憾的最后一次会见,很可能就不会有最终这么好的结果。

所以本人认为,刑事案件,只要你努力、只要你细心,当你把你的工作做到极致,做到不留遗憾。那么上帝都会帮你,让你脑洞大开,给你机会,让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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