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黄中子 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51,汉族、广东省某市某镇某村人,农民,住广东省某市某镇某村二组,因涉嫌故意伤害最已被广东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所涉案件涉嫌犯罪行为轻微,又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投案自首,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李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自首,其主动到案如实交代案件情况的行为和态度应当从宽处理。
2017年 月 日李某某与本村李某父子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7年 月 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涉案情况,符合投案自首的规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
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李某某即便被认定为犯罪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犯罪行为,很可能是属于互相肢体冲突中的过失意外伤害,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李某某与受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双方发生的肢体冲突也是临时、突发的,并无事前预谋,足见社会危害性非常小。
3、李某某在受害人住院后即积极给付受害人家属医疗费用2.6万余元,其家属也在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及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
4、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贵院对李某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和自首的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李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一方面是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追诉犯罪的客观表现,另一方面更反映出他迫切希望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分清责任的主观愿望。李某某所涉案件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李某某符合《刑诉法》第65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
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既是对法律和公民人身自由的尊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恪守,又是对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原则的切实贯彻执行。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广东省 市公安局
申请律师: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黄中子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