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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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案件的赔偿

发布者:杨祖国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2日|分类:医疗纠纷 |4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8月28日,胡某因胸11、12椎体压缩性骨折22年,排大小便困难半年至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湘雅二医院对胡凤英进行了胸11、12陈旧性压缩性骨折并后凸畸形脊髓损伤截骨矫形+jjx内固定+植骨融合术。2012年9月18日湘雅二医院在全麻的情况下对胡某行胸11及腰1全椎板切除减压术。胡某于2012年10月15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48天。2012年10月14日至10月23日。出院后,胡某经过湘潭市民康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湘乡市湖铁医院、长沙市中医医院、湘乡市东山医院多家医院的康复治疗,共计住院治疗87天。但康复治疗效果不明显,胡某仍旧感觉术后病情加重。

2013年7月23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胡某的委托对胡某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7月31日出具《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某左大腿后侧、左小腿前侧、左足背及足底感觉障碍,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约需9000元。2015年4月2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院的委托对湘雅二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7月2日作出鉴定意见:湘雅二医院对胡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间接或诱发因素。两次鉴定共花费鉴定费9833.5元。

判决湘雅二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胡某给付赔偿款67131.52元;并向胡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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