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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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赔偿违约金20万元

发布者:杨祖国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2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与湖南xx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P65栋101号房屋。出卖人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房屋。逾期交房在三十日内,出卖人从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日支付买受人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两原告支付了被告购房款1372999元,契税54919.96元。

2014年8月30日,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手续也未向两原告交房,当事人与被告进行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出卖人承诺于2014年9月10日前向住房保障局办理房屋合同备案,出卖人于2014年10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房。出卖人违反本承诺书第1、2条款约定之一的,买受人应按月支付逾期总房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完成之日止,出卖人应于实际完成日止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该《承诺书》上加盖了湖南xx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销售部印章。2015年7月12日,被告向两原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屋。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和《承诺书》是双方当事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被告未按《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向两原告交付商品房,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两原告违约金。被告认可2014年6月30日-2014年10月31日期间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35581元,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2日的违约天数为8个月零12天,双方约定该段时间的违约金按已付房款的月3%支付,该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适当减少,违约金按月1.5%计算为宜,该段时间的违约金为172998元(1372999×1.5%×8个月+1372999×1.5%×12天÷30天)。故被告共计应支付两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08579元。判决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当事人违约金2085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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