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国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起二级工伤案件的赔偿

发布者:杨祖国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1日|分类:工伤赔偿 |3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从2004年起就在一家石矿企业从事爆破工作。2010年3月20日,石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资标准,也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2010年7月31日,劳动者在工作区工作时,被身后一辆正在作业的挖掘机铲断双腿,随后被送往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9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双下肢完全离脱伤。2011年3月4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第(2011)00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11年5月23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长劳鉴201118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劳动者构成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可配置辅助器具。后劳动者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工伤待遇争议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岳劳仲案字(2011)第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振湘石矿支付陈文军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56个月工资354744元。2、石矿企业支付劳动者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7288元。劳动者对此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院最终判决石矿企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工资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5000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780000元、大腿假肢费用270000元,剔除石矿企业已支付的83700元,企业还应支付劳动者11513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