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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发布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7日 35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犯罪嫌疑人张X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5年11月1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应其家属委托依法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后,对本案有了一个初步明确的辩护思路。

本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平时表现良好,其涉嫌罪名为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而且部分事实不清,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为依据,及时提出不予批捕及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经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2025年1219日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X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附:

取保候审决定书

()取保字(2025)XXX

犯罪嫌疑人X,性别,出生日期1992XXXX日,住址河南省开封市XX区XX楼XX单元XX单位及职业五里河联系方式XXXXXXXX。

我局正在侦查2025.11.12”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刘X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犯罪兼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1219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王XX的监督

开封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备注:

刑事辩护,案例为王!

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所发布的所有成功案例均是郭律师亲办案件,有办案机关名称、涉嫌罪名及罪名、案号、经办人员、具体日期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条款,对其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案例,敬请律师同仁及相关人员予以核查、监督、研讨、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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