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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派遣与混同用工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发布者:杜飞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2日 29人看过 举报

2026-05-12

律师观点分析

逆向派遣与混同用工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逆向劳务派遣+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争议,法院以事实用工为核心,否定形式化派遣安排,明确劳动关系归属与责任承担,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长期在同一岗位、地点工作,先后由关联企业、人力资源公司交替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用工单位未依法解除原劳动关系,安排劳动者与人力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后以不签三方协议为由停保、劝退,引发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绩效及欠付工资等多项诉求。关联企业主张相互独立、时效经过、系劳动者自行离职,不应担责。

二、核心争议与裁判要点

1. 逆向派遣无效,工龄连续计算。
法院认定,劳动者先与用工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在未解除情况下转签派遣合同,构成逆向派遣,派遣行为无效。非因本人原因在关联企业间流转,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作为经济补偿依据。
2. 混同用工判定连带责任。
两家企业存在股权关联,交叉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统一管理,构成混同用工,对工资、补偿、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人力公司仅在派遣期内用工,不承担后续责任 。
3. 解除行为定性与补偿标准。
单位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口头劝退、停保,视为单方提出协商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不支持双倍赔偿金;按离职前平均工资与合并工龄核定补偿金额 。
4. 待遇与时效认定。
- 未休年假工资:支持近两年诉求,按法定标准折算计发。
- 防暑降温费:适用一年时效,按在岗月份核定非全年标准。
- 绩效工资:仅支持有聊天记录、工资表佐证的当月差额,其余因证据不足驳回。
- 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因连续用工、工龄合并,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分段劳动关系;判令混同用工企业连带支付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绩效差额及欠付工资;驳回其他诉求。

四、典型意义与合规提示

1. 逆向派遣属违法规避用工责任,先用工再转派遣不改变事实劳动关系,工龄连续计算。
2.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将被认定为用工共同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法通过主体拆分免责。
3. 企业调岗、转主体应依法解除+支付补偿,不得强制停保、劝退;劳动者应留存工资流水、考勤、沟通记录,维权时可主张合并工龄与连带责任。本案系舜翔济宁劳动法专业团队杜飞律师亲办案例整理而成,欢迎各界朋友们咨询及交流探讨。

杜飞律师,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属于劳动争议专业型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1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17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