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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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二审委托律师上诉后发回重审

发布者:夏志涛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18日 868人看过 举报

2018-09-18

律师观点分析

孔某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起诉,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委托夏志涛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以下是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公诉机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系广丰县XX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某,系广丰县XX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汤某、孔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赣11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5)尤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缓刑三年部分;被告人汤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孔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程某、汤某、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某、汤某、孔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夏志涛律师上海靖霖(苏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上海靖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网络法律、金融证券
上海靖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4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网络法律、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