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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者:曹仕发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3日 1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曹律师代理的被告人饶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厦门银行卡(卡号:6*********************)、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提供给违法人员用于收取转移违法所得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害人韩某某被诈骗资金中30000元被转入上述银行卡内。经统计,上述银行卡案发期间共转入违法所得1470989.44元
  2022年3月15日,被告人饶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家等候民警将其带走。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案金额1470989.4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处以六个月以内刑罚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行及所造成的后果不相适应,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饶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2022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6日先行羁押的二日已折抵)]
  二、被告人饶某某向本院退出的600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饶某某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该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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