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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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加害人定故意杀人罪

发布者:应建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6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年少轻狂,轻慢女孩遭报复;江湖义气,拔刀相助闹人命。

铁某,20岁,在杭州萧山打工。案发前,铁某和几个老乡生日聚会,饭后一起到酒吧唱歌,其中有几个同伴在游戏中言语相激,起哄嬉闹一名女孩,铁某并未参与。女孩生气叫来男朋友等人报复,将铁某一伙围在酒吧一个漆黑的过道中,双方发生了群殴。在情急之中,铁某拔刀刺伤被害人,后打电话报警,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死亡。

办案过程

本案,杭州市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犯罪起诉同案犯,将直接加害人铁某列为故意杀人犯罪起诉。接到案件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铁某,言谈中,辩护人发现被告人是一名颇有担当的义气小伙,处事十分冷静。当问及为何要拔刀伤人时,其陈述,当时对方众人持啤酒瓶相逼,己方又无处可退,为避免同伴受伤并摆脱困境不得己为之。多次会见后,辩护人仔细研究案卷,拟定以下几点意见:1.铁某并非戏弄女孩之人,在对方寻求报复的过程中,有为己和同伴防卫的意识;2.群殴前,铁某等人被人围困,有摆脱困境的意识;3.铁某拔刀明示,有吓唬对方,平息事态的意图;4.铁某与被害等人并无仇恨,事先也没有卷入矛盾纠纷,结合铁某持刀捅刺手臂等部位上及事后及时报警等分析,铁某没有杀害被害人希望或放任思想。虽然,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可转换为故意杀人犯罪,但这种转换也非无条件的转换,应结合案件具体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起诉书认定铁某故意杀人定性有误。另外,铁某事发后及时电话报警,没有离开事发现场,有自首情节。故辩护人建议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铁某责任并从轻发落。

最后,法院部分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铁某死缓。

仲裁结果

法院判处被告人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伤害类案件应该注意事件的起因,区分双方的过错。如果是群体打架,应该区分各行为人在案件中的作用,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伤害中有被害人死亡结果,不能一概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要知道伤害产生死亡结果,除了“故意杀人犯罪”外,还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种罪名,区别三者定性,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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