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最近,笔者办理了一起略显离奇的案件,一群信访群众,在群访中,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接案伊始,辩护人就觉得疑惑,信访不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救济权利吗?本案有何特殊性,为何要追究信访人员刑事责任?难道这信访人在信访中有超出正常范围的“过激”或“暴力”行为?!
办案过程
“罪与非罪”,是个问题!
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同时《信访条例》也对合法信访进行了规范。《信访条例》18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条例》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信访条例18条、20条规定的,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也对违反信访行为及处罚做了意思一致的规定。
有了法律依据之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详实研究案情后,发现本案除人数超过5人以外,没有明显违法情况。辩护人据理力争,最后法院根据“莫须有”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仲裁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各信访人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缓刑。
律师观点分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受到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律,庭审法院根据内部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为了安抚,宣布对被告人实施缓刑,如此判决,实属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