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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XX、吴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正海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4日|分类:综合咨询 |2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翁XX上诉请求:一、改判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吴XX偿还翁XX借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判决翁XX不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翁XX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已充分举证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以及翁XX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一审法院却以翁XX所举证的48000元转账记录与借款合同数额不相符,从而否定翁XX的实际借款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吴XX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分别于2015年2月8日、2015年4月30日向翁XX借款10000元、50000元。吴XX于2015年2月8日向翁XX借款10000元,翁XX是通过网银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4月30日的借款,翁XX亦是通过银行账户向吴XX的同一银行账号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两次借款翁XX均是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吴XX名下的同一账号转账。翁XX与吴XX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两次转账皆因吴XX向翁XX借款而发生的。翁XX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已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以及翁XX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而一审法院却以翁XX没有相应的借条、划款和合同数额不相符为由,全盘否定翁XX已实际出借的事实,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翁XX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限被上诉人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款日止)给上诉人翁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为698.5元,由被上诉人吴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由被上诉人吴XX负担。上诉人翁XX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多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翁XX。限被上诉人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元,逾期则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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