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翁XX上诉请求:一、改判化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2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吴XX偿还翁XX借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判决翁XX不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翁XX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已充分举证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以及翁XX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一审法院却以翁XX所举证的48000元转账记录与借款合同数额不相符,从而否定翁XX的实际借款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吴XX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分别于2015年2月8日、2015年4月30日向翁XX借款10000元、50000元。吴XX于2015年2月8日向翁XX借款10000元,翁XX是通过网银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2015年4月30日的借款,翁XX亦是通过银行账户向吴XX的同一银行账号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两次借款翁XX均是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吴XX名下的同一账号转账。翁XX与吴XX之间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两次转账皆因吴XX向翁XX借款而发生的。翁XX提供的《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已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行为以及翁XX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而一审法院却以翁XX没有相应的借条、划款和合同数额不相符为由,全盘否定翁XX已实际出借的事实,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