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正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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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粤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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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发布者:苏正海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9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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