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上诉人马XX和被上诉人邢XX、白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劳务费35万余元。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该工程存在被上诉人未按图纸施工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原审中上诉人就此提出抗辩, 并提供了《公证书》、 质量《检测报告》和修复费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需要的修复费用。但原审置之不理,未就上诉人 的抗辩作出任何评价,仅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上在鉴定时根据现场勘验和图纸对比,很明显说明被上诉人未按图纸施工及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而且上诉人也提交了相应证据,如果原审认为证据不足需要由法院委托鉴定,那么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 0 条规定,应当向上诉人说明需进行鉴定,但原审未予说明直接就以证据不足未支持上诉人关于对案涉工程质量的抗辩,明显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律师代理二位被上诉人出庭应诉,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上诉理由。根据马XX自行委托鉴定的两份检测报告显示混凝土构建抗压强度未达到C25、砌筑砂浆强度未达到 MI5,但未能证明未达标的原因系被上诉人邢XX、白XX施工过程造成,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关于上诉人提到的质量问题,由于被上诉人仅仅是劳务作业,修复及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均是上诉人提供,并不排除上诉人提供的施工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也未提出反诉,故对其提出的被上诉人未按图纸施工及存在质量问题无法直接证明是被上诉人的劳务作业所导致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