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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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安庆芳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03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高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权某于2015年X月X日去世,高某于2015年8月11日即起诉要求继承诉争房屋,诉讼中白某某认可诉争房屋应由高某继承,并不要求高某给付折价款。本案当事人高某乙、高某丁均系智力残疾,高某丙在原审几次庭审中表述不一致。原审对高某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是否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积极主动的行使继承权利的事实未予查清。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理事、辽宁省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08
  • 擅长领域:税务、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