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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东台市XX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孙照东|时间:2020年06月22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东台市XX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981行初12号 原告包春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XX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台城海盐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该局医疗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XX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东台市XX障局工伤中止通知一案中,原告A以被告已同意恢复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A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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