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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桩律师# 哪些死刑案件可以用钱来“买命”

2018年07月22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121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哪此死刑案件可以用钱来买命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讲,对被告人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案件,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讲要将其判处死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

哪此死刑案件可以用钱来买命


田桩  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讲,对被告人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案件,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讲要将其判处死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从被害人亲属的感情方面讲,案件发生后往往情绪激动,一定要让被告人“偿命”,甚至为达到让被告人“偿命”的目的会对司法机关做出过激的言行。所以,案件都是要根据法律依法判决的,而不是用钱来“摆平”的,但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些死刑案件可以通过钱来“摆平”,而无需“偿命”,当然这种作法是在法律所允许的幅度内合理合法的“摆平”的。

 

    能够用钱来摆平的案件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要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抓住案件中“钱与刑”的平衡点,抓住了这个“平衡点”就可以用钱“买命”。 “杀人偿命”这种观念已经与现代法制文明不相符,而被告人通过用钱“买命”,这实质上也是被害人亲属合法民事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被告人的亲属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试想如果把被告人判处死刑,被告人已经不再存在,再让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从客观方面是不可能实现的,再者被害人亲属能够拿到赔偿款才是对自身最具有实际意义的。

 

    那么,哪些死刑案件可以用钱来合理且合法的“摆平”呢?这些案件要如何抓住其中的“平衡点”来达到平衡呢?

 

    首先,因民事纠纷矛盾激化且被害人对引发案件负有一定责任的案件,要通过庭审调查将这种起因和责任呈现在法庭上。此类案件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但这种严重后果又不能完全归究于被告人,如果不判处死刑,被害人亲属在感情上又无法接受,而被害人亲属对被害人引发案件的责任也心知肚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司法机关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可以从轻判处刑罚的情节。此类案件,被害人亲属虽也一心想把被告人判处死刑,但对司法机关能否把被告人判处死刑“拿不准”,所以对法官所主持的民事调解易于接受,这样,司法机关就可以在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

 

    第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案件,以及侦查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要通过法庭调查将这种违法办案的情况呈现在法庭上,或者不能确定上述情况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上述情况,而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也不能根本推翻。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

 

    第四,某些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证据不扎实,相关的证据不能达到判处死刑应达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而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也不易推翻,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因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拿不准”,判决被告人无罪又会使被害人亲属无法接受,所以会尽量使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之后在量刑方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第五,某些案件,控辩双方的观点在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产生分歧,按照控方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应判处死刑,然而按照辩方的理解应从轻判处,此类案件按照现代法制理念就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方理解来适用法律,而不判处死刑被害人亲属又无法接受,司法机关就可以主持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罚。

 

    综上,不是任何死刑案件都能用钱“买命”的,能够用钱“买命”的死刑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要由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也可以说抓住案件中的可以对对方形成牵制的“小辫子”,来达到钱与刑“平衡”的目的,这样,这件死刑案件就被“摆平”了。

 

    如此,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被害人亲属的合法民事权益也得到了保护,更使各方矛盾得以缓和,促进了社会和谐,同时,中国数千年来遗留的陈旧观念逐渐的改变,促进了现代法制文明的进步。(保定律师 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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