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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辩】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明知

2026-08-20
2026年08月20日 | 发布者:田桩 | 点击: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明知,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明知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形态。以下是实践中认定主观明知

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明知,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明知自己所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形态。以下是实践中认定主观明知的常见情形:


首先,明确知道:销售者直接知晓所售产品为伪劣产品,例如通过产品标识、质量检测报告、供应商告知等方式,清楚了解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问题。


其次,应当知道: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销售者明确知晓产品伪劣,但根据客观情况和常理推断,销售者应当能够认识到产品存在问题。常见情形包括:


1、价格异常: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价格,或与进货价格差距过大,不符合正常市场交易规律。
2、进货渠道不正规:通过非法、隐蔽或不正常的渠道进货,如无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非正规流通渠道等。
3、产品外观或标识异常:产品包装简陋、标识不清、无质量合格标记,或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
4、交易方式异常:选择在隐蔽地点、非营业时间进行交易,或采用现金交易、逃避监管等方式。
5、长期销售未查验:长期从事销售活动,但从未对产品进行质量查验,或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文件。
6、消费者反馈:多次收到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的投诉、异议或退货申请,仍继续销售。
7、过往违法记录:曾因销售伪劣产品被查处,或明知他人销售伪劣产品仍继续参与。

司法实践中,认定主观明知需综合全案证据,结合销售者的认知能力、从业经验、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避免单纯依据单一证据推定。若销售者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产品伪劣,如合法进货渠道、合理价格、尽到查验义务等,则不构成主观明知。【田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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