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相关犯罪,主要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其核心内容:
一、赌博罪的认定标准。
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属于“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
二、开设赌场的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三、从重处罚情节。
实施赌博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
四、赌资的认定
赌博犯罪中的赌资,包括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在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可按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
五、例外情况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如亲友间的牌局),以及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棋牌室等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