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曾佩|时间:2024年05月03日|9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周某旺等人于2017年3月发起集资建房活动,黄某、谢某经人介绍于2017年7月陆续参与到该集资建房活动中,未签订集资建房的书面协议,黄某、谢某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7年12月6日共出资330000元支付给赵某。因该建筑建在一级水源区不符合环保要求,且未批先建等原因,该建筑于2018年6月8日被强制拆除。黄某、谢某向赵某索要出资的款项,并提出要向纪委实名举报赵某违纪违规。2018年6月20日,赵丽君向黄学文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黄某、谢某建房款共计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于一年内还清”,同日,黄某向赵某出具承诺一份,载明“承诺如果谢某再有其他行为黄某愿赵某欠款不收”,后赵某在一年内未支付相关款项,酿成纠纷,原告持欠条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欠条系在原告威胁、胁迫下作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经查,被告所指的威胁、胁迫是指原告向其表示过若不妥善处理,则向纪委举报。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除提供承诺书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威胁、胁迫。
2、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13万元及利息。双方合伙,事后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被告虽然提出该欠条是在受威胁、胁迫的状态下作出,系无效的,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该欠条的出具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该欠条的效力予以认可,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律师建议
本案能适用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未适用合伙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了欠条,司法实践中,合伙纠纷审理难的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证据不足,合伙人一般都是亲朋好友,没产生纠纷前,一切好说,产生纠纷后大多锱铢必较,各执一词,但又都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建议想合伙的各位小伙伴,记住“亲兄弟明算账”,在合伙事务执行时,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退伙也要形成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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