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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

发布者:王会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9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自成,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会,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唐某,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县蓼皋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陈某申请执行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人民币650000.00元及判决承担的利息,承担诉讼费5700.00元、本案执行费8900.00元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唐某主动履行支付了247291.00元,本院依法扣划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00元,共计347291.00元,已用于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标的款332691.00元及诉讼费5700.00元、本案执行费8900.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尚欠余款317309.00元,被执行人唐某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100000.00元、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117309.00元,利息在清偿完毕后再协商处理;二、申请执行人陈某名下的希望城X栋X单元XXX号房屋(实际房屋所有人唐某),由被执行人唐某自行变卖处理,变卖所得用于履行本案的执行。三、申请执行人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唐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会律师,毕业于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共党员,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工伤保险、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铜仁
  • 执业单位: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620********7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人身损害、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