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离婚之时,若被告未能出庭出席,且经法庭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实际破裂,那么法庭将会做出离婚的批准裁决。
然而,若审判官未能作出如此判断的话,则可能不会同意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在选择离婚的过程中,法庭将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重要参考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当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以先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便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
若经人民法院审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可以确认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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