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欢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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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前立了两份遗嘱,三兄弟为何不认?北京东城这起继承案判了

发布者:魏欢磊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5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孙先生与杨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长子、次子、三子、小儿子。2009年,孙先生去世。2020年,杨女士去世,享年84岁。

杨女士生前居住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010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杨女士与开发商签署了《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选择就地安置,安置房屋为一套三居室。

杨女士生前曾多次表达意愿,要将这套安置房屋留给次子孙先生。2001年,丈夫孙先生曾手书一份材料,明确表示“对家里付出最多的是次子”,决定将房屋由次子继承。2013年,杨女士亲笔书写材料,表示自愿将名下房产留给次子。2016年12月,杨女士与四名子女共同签署家庭协议,约定杨女士由次子一家照顾赡养,安置房屋变更为次子名下,其他三兄弟放弃继承权。同月,杨女士又立自书遗嘱,再次明确将拆迁房产所有权全部留给次子。

然而,杨女士去世后,三兄弟反悔了。他们认可第一份遗嘱,却对第二份遗嘱提出质疑,称立遗嘱时杨女士已是“半清醒半昏迷”状态,不具备立遗嘱能力,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次子无奈之下,委托北京魏欢磊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

办案策略

魏欢磊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核心争议是:杨女士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第一,锁定遗嘱形式要件,证明遗嘱合法有效。魏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杨女士2013年和2016年所立的两份自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成立。两份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且三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遗嘱形式上无瑕疵,是本案胜诉的基础。

第二,以家庭协议佐证遗嘱真实性。2016年12月,杨女士与四名子女共同签署了家庭协议,明确约定杨女士由次子照顾,安置房屋归次子所有,其他三兄弟放弃继承权。魏律师指出,这份家庭协议有三兄弟的亲笔签名,充分证明杨女士的遗嘱内容是全家人共同知晓并认可的。家庭协议与遗嘱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反驳“不具备立遗嘱能力”的抗辩。三被告声称杨女士立第二份遗嘱时“半清醒半昏迷”,但未提交任何证据。魏律师指出,杨女士在2016年12月11日签署家庭协议、12月29日立自书遗嘱,前后仅隔18天,且遗嘱内容清晰、字迹工整,充分说明其当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主张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三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运用丈夫手书材料,强化“尽孝者多得”的事实。魏律师还提交了2001年孙先生亲笔书写的材料,其中明确写道“对家里付出最多的是次子”,决定将房屋由次子继承。这份材料虽非正式遗嘱,但有力佐证了次子长期照顾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法律不会让尽孝的人吃亏。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杨女士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签署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归原告次子继承;

二、驳回被告长子、三子、小儿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次子负担。

法院认定:杨女士所立两份自书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三被告对遗嘱真实性不持异议,虽称杨女士不具备立遗嘱能力,但未提交证据,不予采纳。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由次子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其典型意义在于:

第一,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简单,但效力不容置疑。根据《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成立,不需要见证人,也不需要公证。本案中,杨女士的两份自书遗嘱均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很多人以为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其实自书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主张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三被告声称杨女士立遗嘱时“半清醒半昏迷”,但未提交任何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法院明确指出,主张遗嘱人无行为能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后果。空口无凭的质疑,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第三,家庭协议是遗嘱的有力佐证。本案中,2016年12月11日的家庭协议有三兄弟的亲笔签名,明确约定放弃继承权。这份协议与遗嘱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让三被告事后的反悔难以成立。建议在家庭财产安排中,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尽孝者应有所得。次子长期照顾父母,父亲生前手书材料明确肯定了他的付出,母亲两份遗嘱均将房产留给他,其他兄弟也在家庭协议中签字认可。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也体现了法律对尽孝者的保护。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在法律上也会得到应有的回报。

 魏欢磊律师(电话18001129768),现任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主任,深耕民商事诉讼法律服务领域4年,累计主导及参与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2105066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北京善缘律师事务所
11101202210506634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