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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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隐瞒离婚合伙借款拒不认账!法院:判定二人连带清偿!

作者: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5月12日分类:经典案例浏览:40次举报
2026-05-12


“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当前,夫妻共同经营、离婚后仍共同打理业务的情况较为普遍,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债务纠纷、财产分割等问题,不少夫妻在离婚后仍共同参与经营,却未明确责任划分,导致后续纠纷频发。面对这类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经营责任的问题,我们该如何明确责任、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赵某(原告)

相对方:张某、刘某(被告)


张某、刘某夫妻同址分别注册A、B酒店,实际混同经营。合作经营的赵某不知二人2024年10月已私下离婚,张某随后以酒店周转为由向赵某合计借款150万元,刘某知情未反对。借款到期后张某拒不还款,赵某知晓二人离婚事实,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协商无果后决定起诉维权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注册A酒店,刘某在同一经营地址注册B酒店。两家酒店虽登记法人不同,但共用前台、客房及配套设施,统一以B酒店名义对外开票经营,形成混同经营模式。赵某长期与张某合作,租赁酒店客房部经营,日常称呼张某为老板、刘某为老板娘,三人常一起商议酒店运营事宜,赵某一直认定二人共同经营酒店。


2024年10月,张某与刘某私下办理离婚登记,刻意隐瞒离婚事实,并未告知合作方赵某。二人离婚后仍保持共同生活、共同打理A、B两家酒店的原有状态,经营模式、日常往来均无改变,赵某对此毫不知情,依旧按原有关系正常合作。


2024年11月,张某以酒店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赵某借款100万元、50万元,合计150万元,两张借条均只有张某签字,刘某全程在场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借款到期后张某拖延不还,赵某催款时才得知二人已离婚。赵某认为案涉借款用于酒店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自行协商催讨无果后,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令张某、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5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

律师:冯律师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合同纠纷处理、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冯律师系锦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办案经过:

律所接到委托后,指派了相关律师承办本案。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赵某深入沟通,详细核实借款时间、金额、转账记录及张某、刘某的婚姻状况、酒店经营细节,精准梳理核心争议——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确办案方向,同步告知赵某证据留存要点,安抚其情绪,让其清晰了解维权流程。


为筑牢维权基础,律师开展细致的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结合本案特点,重点调取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梳理赵某与张某、刘某的合作记录、酒店混同经营的相关佐证,核实刘某在场知情的细节,同时指导赵某补充能证明二人离婚后仍共同经营酒店、借款用于酒店周转的间接证据,对所有证据逐一核对、分类归档,确保证据合法、完整且具有关联性,为后续主张提供有力支撑。


律师同步尝试与被告张某、刘某沟通调解,向二人释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隐离后仍共同经营、刘某在场知情未异议的情况下,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耐心劝说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二被告拒不配合、相互推诿。律师随即预判庭审焦点,完善起诉状及证据清单,梳理辩论思路,细化应对策略,全方位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全力保障赵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张某与刘某婚内分别注册A、B酒店,实际同址混同经营。二人私下离婚却刻意隐瞒事实,依旧共同打理酒店事务。涉案两笔借款均以酒店资金周转为由所借,借款全程刘某在场知情且未提出反对,案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经营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当庭作出答辩,张某辩称借款属于个人借贷,并未用于酒店经营;刘某则主张早已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本人未在借条上签字,也无需对涉案借款承担任何清偿责任,双方互相推诿,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A、B酒店经营地址一致、经营模式混同,二人离婚后未对外公示,仍保持共同经营状态。涉案款项实际投入酒店运营,借款时刘某在场知晓全过程且默认,依法符合共同经营债务的认定标准。


法院最终采纳我方律师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张某、刘某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提醒:

在日常经营合作与民间借贷交往中,大家切勿仅凭熟人关系、口头信任就轻易出借大额资金。很多夫妻或合伙经营者,私下办理离婚、拆分关系后刻意隐瞒实情,表面依旧共同经营门店、酒店等产业,对外维持原有相处模式。普通人容易被固有认知误导,在不了解对方婚姻及内部关系变动的情况下出借资金,一旦发生逾期无法回款,极易陷入债务认定难、追责难的纠纷当中。


与人产生借贷往来时,务必做好基础风控意识,大额借款一定要签订规范借条,明确借款用途、还款期限,尽量要求相关经营共同参与人共同签字确认。若对方是以门店、酒店经营周转为由借款,要留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经营共事佐证等相关凭证,不要碍于情面简化手续,口头约定、单方出具借条都会为后续维权埋下极大隐患。


同时也要提醒大家,遇到对方隐瞒婚姻状况、合伙关系变动借款的情形,不要盲目自认倒霉。一旦出现欠款拖欠,要第一时间整理完整证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厘清债务性质、界定共同还款责任。切勿私下冲动交涉,通过合法诉讼途径固定事实、主张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守住自身财产安全,避免因人情世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成都、服务面向全球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律所在专业上追求精湛·服务上追求品质,以“专于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51000********4P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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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1000********4P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经济仲裁、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