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小文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因工作原因认识了朋友张某,张某做家具生意,家境优渥。认识几年后,张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文多次频繁的借款,每次都以情况紧急借款,且许以较高额的利息。小文出于人情以及对张某的信任,也自认为了解张某的资金状况,就在短期内多次通过转账方式借款给张某,张某也均向小文出具借条。然而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之后,经小文多次催要,张某均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清偿,小文无奈之下,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中,小文与张某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因此对于法官关于事实的各种询问均可以如实对答如流,本案最终判决也全部支持了小文的诉请。对于广大当事人而言,不要轻易出借资金给他人,迫不得已需要出借的,也要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转账最好都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以保有据可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上一篇
家暴离婚案件中如何判断财产归属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