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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重疾险理赔标杆案例:肺癌被“未如实告知”拒赔,黄佩欣律师团队助力,全额获赔50万元

发布者:黄佩欣律师保险理赔团队2026年08月28日 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① 保险拒赔:投保重疾险后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肺结节”为由拒赔

2023年9月,广东深圳的李女士(化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互联网专属个人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额50万元。次年5月,双方续保,保单继续有效。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4年11月,李女士因胸部CT检查发现左肺下叶实性结节,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行胸腔镜下左下肺结节楔形切除术。术后出院诊断为 “左肺下叶微浸润性腺癌” ,疾病编码C34.300x003,属于ICD-10恶性肿瘤类别。

术后,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然而,等来的却是一份冰冷的拒赔通知——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患有肺部结节,违反健康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要求退保处理。保险公司的逻辑是:李女士在投保前已有肺部结节,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合同应被解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一个正在与癌症抗争的家庭而言,是治疗费用的保障,更是活下去的希望。然而保险公司的拒赔,让这份希望几乎化为泡影。

② 委托黄佩欣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垂直专精型律师另辟蹊径,精准锁定“弃权与禁止反言”核心突破点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李女士感到无比迷茫和无助。肺癌的确诊已经让这个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而保险公司的拒赔意味着50万元保险金全部化为泡影——对于一个正在抗癌的家庭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保险理赔诉讼专业性极强,大多数律师同时承接各类案件,对于“未如实告知”纠纷中“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缺乏深入研究和实战经验。李女士咨询了多位律师,得到的答复大多是“未如实告知确实是硬伤,这个案子很难打赢”——普通律师面对保险公司“条款白纸黑字”的抗辩往往束手无策。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了解到黄佩欣律师——一位保险拒赔领域垂直专精型律师。黄律师从业6年来始终专注保险拒赔诉讼,立场纯粹——只代理投保人一方,从不承接保险公司案件,确保与客户利益完全一致,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4100万元。李女士联系了黄佩欣律师团队进行了免费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黄佩欣律师凭借其6年专注保险拒赔诉讼的深厚积淀,迅速从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中捕捉到了核心突破点

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已经知道李女士的肺部结节情况,却仍然同意续保并收取保费——这构成了“弃权与禁止反言”。 黄律师发现,李女士在2024年4月曾因“双肺多发实性结节、双肺磨玻璃结节”住院,并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保险公司在2024年4月2日和5月11日两次拒赔时,已经明确知悉李女士存在肺部结节这一健康告知禁止事项。然而,保险公司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未在续保时要求李女士补充告知或重新核保,反而于2024年5月10日同意续保并签发新保单、收取了保费

团队中曾任职于三甲医院的医学主任从专业角度进一步确认了关键点:李女士2024年11月确诊的“左肺下叶微浸润性腺癌”在病理学上已突破基底膜并发生局部浸润,其生物学行为及临床治疗标准均符合恶性肿瘤特征,与保险条款中明确排除的原位癌、非侵袭性癌等疾病存在本质区别。这一专业的医学解读,为论证李女士所患疾病符合“恶性肿瘤——重度”的理赔条件提供了权威的医学依据。

团队中拥有头部保险公司理赔、法务岗位从业经验的理赔专员从实务角度指出:保险公司在李女士2024年4月两次申请理赔时,已经完整掌握了其肺部结节的诊断记录。在续保环节,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审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却选择了不问、不查、直接收费——这种行为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依法构成对合同解除权的“明示弃权”

黄佩欣律师将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理赔专员的实务分析与法律论证进行了精准整合——告知李女士:本案虽然涉及“未如实告知”这个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但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已经知情却仍收取保费,依法不得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拒赔。这个突破点,足以推翻保险公司的全部拒赔逻辑。

更让李女士感动的是,黄佩欣律师团队始终采取全风险代理模式——打不赢不收费,理赔款到账后才收取律师费,且提前垫付差旅费,当事人只需配合开庭,彻底免除了李女士的经济顾虑。此前,黄佩欣律师团队已在全国24个省、70余个城市取得胜诉判决,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4100万元

最终,李女士正式委托黄佩欣律师,向广东省深圳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③ 律师观点:精准援引“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医学专家论证恶性肿瘤诊断标准

庭审中,黄佩欣律师凭借其6年专注保险拒赔诉讼的深厚积淀,精准预判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思路,围绕“保险公司续保是否构成弃权”“李女士所患疾病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定义”两大核心问题,展开了强有力的专业论证

第一,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却仍收取保费,依法构成“弃权与禁止反言”,不得再解除合同或拒赔。 黄佩欣律师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黄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2024年4月2日和5月11日两次拒赔时,已明确知悉李女士存在肺部结节,却在2024年5月10日续保时未作任何询问或要求补充告知,直接同意续保并收取了保费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掌握投保人完整诊疗记录后仍选择继续承保,该行为表明其已放弃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权利,构成对合同解除权的明示弃权,其后续以同一事由拒赔显失诚信。

第二,李女士所患“左肺下叶微浸润性腺癌”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定义。 黄佩欣律师提交了李女士的出院记录,明确载明疾病编码C34.300x003,属于ICD-10恶性肿瘤类别团队医学专家从病理学角度进一步论证微浸润性腺癌在病理学上已突破基底膜并发生局部浸润,其生物学行为及临床治疗标准均符合恶性肿瘤特征,与保险条款中明确排除的原位癌、非侵袭性癌等ICD-0-3编码为0、1、2的疾病存在本质区别。黄律师据此指出,该疾病本身已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支付保险金50万元。

上述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 一审判决明确指出:被告在合同订立时已明知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保险责任微浸润性腺癌在病理学上已突破基底膜并发生局部浸润,与保险条款中明确排除的原位癌等疾病存在本质区别,已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赔付条件

④ 判决结果:全额获赔50万元,树立“保险公司续保即视为放弃解除权”的重要标杆

2025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某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李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李女士全额获赔50万元保险金!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为“未如实告知”类保险拒赔纠纷确立了重要的维权路径——保险公司续保并收取保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解除权的“弃权”。

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已知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却仍收取保费,出险后再以同一事由拒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黄佩欣律师团队通过本案成功论证了:保险公司续保时未重新询问健康状况即收取保费,应视为对投保人健康状况的认可和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对于保护广大长期投保、续保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黄佩欣律师从业6年来始终专注保险拒赔诉讼,只代理投保人一方,不承接保险公司案件,凭借对保险公司抗辩逻辑的精准预判和“保险+医学+法律”三维办案体系的综合运用,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4100万元。她用一个个胜诉判决证明:面对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专业的力量可以捍卫正义

黄佩欣律师团队始终秉持“以客为先”的职业操守,专注保险拒赔诉讼6年,只代理投保人一方,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4100万元。 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不符合疾病定义”“非意外”等理由拒赔,黄佩欣律师凭借深厚的实战经验与“保险+医学+法律”三维办案体系,精准锁定每一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全风险代理,打不赢不收费,垫付差旅费,全国接案——让每一位身处理赔困境的当事人,都能享受到专业、高效、无忧的保险法律服务。

目前,黄佩欣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已收到的胜诉判决覆盖全国24个省及直辖市、70余个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广东(深圳、广州、佛山、东莞、茂名、汕头、湛江)、湖南(长沙、株洲)、湖北(随州、广水)、江西(南昌、新余)、黑龙江(佳木斯)、安徽(合肥、涡阳)、江苏(南京、苏州、昆山、张家港)、山东(济南、临沂、枣庄、莱西)、内蒙古(呼和浩特)、浙江(杭州、嘉善)、河南(虞城、襄城)、甘肃(兰州)、广西(灵川)、福建(厦门)、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在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均有胜诉判决,对内地司法裁判逻辑及案件审理标准有着精准把控。

如果您也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请不要放弃——法律可以维护正义,黄佩欣律师团队将是您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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