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东杰律师
何东杰律师
黑龙江-鸡西执业3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能通过法院要回受托人收取的“办事”钱吗?

作者:何东杰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能通过法院要回受托人收取的“办事”钱吗?

 

在现实社会中,总有一部分人想通过委托所谓的“能人”,去办理一些违法事项,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如,有的人想凭借关系,让自己的孩子找到一个体面的工作,进行公务人员的队伍,或者进入事业编制;有的人想通过“能人”,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下,得到一处公租房;有的人则想把涉嫌刑事犯罪的亲属,从看守所“捞出来”,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涉嫌犯罪的亲友办理取保候审,等等。

这些“能人”在接受委托后,最终只是负责收钱,并给委托办理各种违法事项的人画了一个“大饼”,根本无法办成受托的事项。那么,最终“求人办事的人”会将“给人办事的人”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一起从以下的案例中找寻答案吧。

案例一、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诉称尹某收取的11万元钱款系为了给王某的丈夫刘某等六人办理取保候审的费用,而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由有权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下,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才能办理,尹某作为一自然人,并非国家有权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无权帮王某办理及请托他人办理取保候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请托行为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蒋某以为原告郭某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为由向原告两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取得钱款后并未兑现承诺、为原告办理事宜。现原告郭某要求被告返还此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人民币93,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又提出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本案中,郭某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退休,给付受托人蒋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基本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故判决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郭某的起诉。

案例三、林某申请再审称,(一)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根据该法律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张某收取林某126,000元,至今还有123,000元未向林某返还,因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同时,张某在收取林某给付款项后未能完成请托事项,由此造成林某经济损失,张某取得案涉款项也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故林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即123,000元款项,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林某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请托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请托行为具有诉的利益,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法性并非起诉要件。本案中,林某口头委托张某办理其小孩及朋友入学事宜,应定性为请托行为,其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不正当方式实现目的,虽然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并不影响林某对本案所涉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三)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事项、行为、手段确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口头委托合同也应当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虽然法律不保护双方之间的行为,但是因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导致林某财产变动而受到的损失则应当受法律保护。(四)根据林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林某多次向张某催要案涉款项,张某亦多次承诺向林某返还案涉款项,并于2021年12月2日归还林某彬3,000元。上述事实,可以充分证实,林某与张某在结束委托关系后针对款项返还事宜已达成的口头还款协议是对之前事项的重新安排,并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口头还款协议具有独立性,无论林某与张某之前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均不影响该还款协议的效力。故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林某诉请张某返还126,000元系用于通过张某的请托打点以达到帮助其子女及朋友子女在不符合入学条件的情况下入学的目的。林某向张某给付的126,000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对此,一、二审已予以明确指出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林某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林某的再审申请。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委托办理违法事项的态度,一致认为,该委托事项中的给付的钱款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该款项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应对违法委托人提出返还钱款的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何东杰律师,大学本科学历,黑龙江省鸡西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善于把握案件要点,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鸡西
  • 执业单位: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30320********22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