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从业人员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等),若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伤亡等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层面
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现行有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卫生健康部门可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判例显示,注射除皱针等有创项目被明确认定为医疗美容诊疗活动,适用该条款处罚。
同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2.无医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现行有效,非医师行医的,卫生健康部门可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实务中常与无证行医行为合并处罚,如新疆某案对无证行医者处以没收200元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
(二)刑事责任层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现行有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主体实施医疗美容诊疗,若造成就诊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或多次行政处罚后仍实施,可认定"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注射玻尿酸致失明、抽脂致死等案件均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司法解释要求同时满足"未取得医师资格"和"诊疗行为具有医疗属性"两个要件。判例显示,即使行为人持有外国医师执照但未取得国内许可,仍构成非法行医。
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医美机构注销后,卫生健康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为处罚对象,但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处罚效力。
对于同时存在伪造证件、出租许可证等行为,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加重处罚,最高可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1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