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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对客户进行了医疗美容服务的,应该如何处罚?

发布者:陈凤珍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2036人看过

         医疗美容机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从业人员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等),若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伤亡等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层面

  1. 无证行医的行政处罚

 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现行有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卫生健康部门可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20倍罚款(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判例显示,注射除皱针等有创项目被明确认定为医疗美容诊疗活动,适用该条款处罚。

同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禁止无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

2.无医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现行有效,非医师行医的,卫生健康部门可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实务中常与无证行医行为合并处罚,如新疆某案对无证行医者处以没收200元违法所得并罚款2万元。

(二)刑事责任层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现行有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主体实施医疗美容诊疗,若造成就诊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或多次行政处罚后仍实施,可认定"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务中,注射玻尿酸致失明、抽脂致死等案件均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司法解释要求同时满足"未取得医师资格"和"诊疗行为具有医疗属性"两个要件。判例显示,即使行为人持有外国医师执照但未取得国内许可,仍构成非法行医。

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医美机构注销后,卫生健康部门应以实际经营者为处罚对象,但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处罚效力。

对于同时存在伪造证件、出租许可证等行为,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加重处罚,最高可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1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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