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浙江杭州重疾险理赔标杆案例:肺结节未如实告知遭拒赔,赵静律师团队助力超预期获赔42万余元并豁免保费
① 保险拒赔:投保重疾险后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肺结节”为由拒赔
浙江杭州的徐女士(化名)于数年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终身寿险及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计重大疾病保额90万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徐女士后被确诊为肺癌,这对于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是沉重的打击。术后,徐女士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然而,等来的却是一份冰冷的拒赔通知——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肺部结节”为由,拒绝赔付全部90万元保险金,并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肺结节——一个在体检报告中极为常见的描述,却成为了保险公司拒赔90万元重疾保险金的“理由”。徐女士陷入了巨大的迷茫与无助:明明已经确诊了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因为一份投保前并未被医师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体检报告而拒绝赔付。90万元保险金对于正在抗癌的家庭而言,不仅是治疗费用的保障,更是活下去的希望——然而保险公司的拒赔,让这份希望几乎化为泡影。
② 委托赵静律师保险理赔团队:法官思维另辟蹊径,精准锁定“弃权与禁止反言”与“代理人过错”双重突破点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徐女士感到无比迷茫和无助。肺癌的治疗需要高昂的费用,而保险公司的拒赔意味着90万元保险金全部化为泡影——对于一个正在与癌症抗争的家庭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保险理赔诉讼专业性极强,本地律师几乎没有专门从事保险理赔业务的,大多数律师同时承接各类案件,对于“未如实告知”纠纷中“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保险代理人过错的认定等前沿法律问题缺乏实战经验。徐女士咨询了多位律师,得到的答复大多是“未如实告知确实是硬伤,这个案子很难打赢”——普通律师面对保险公司“条款白纸黑字”的抗辩往往束手无策。
一次偶然的机会,徐女士通过网络了解到赵静律师——一位专注保险理赔3年、执业九年的资深律师,且曾任某省城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副庭长。她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联系了赵静律师团队进行了免费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赵静律师迅速组织团队展开多维度研判,保险理赔专员、医学专家与赵静律师本人紧密协作,从法律、医学、实务三个层面构建了完整的突破路径。
赵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审判经验,从“法官思维”出发另辟蹊径,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两个核心法律突破点:
第一个突破点: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情况却仍收取保费,构成“弃权与禁止反言”。 赵静律师指出,保险合同经过多次续保,保险公司在续保环节并未就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重新询问,而是直接接受了续保并收取了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未作任何询问即收取保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合同解除权的“明示弃权”——出险后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个突破点: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单时已知晓相关情况,其过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赵静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中保险代理人在协助徐女士投保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健康情况,却代为填写了投保单。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代理人已知晓的情况,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知晓。保险公司不能一方面通过代理人获取业务,另一方面又以代理人代为填写的投保单存在“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团队中的医学专家也从专业角度为案件突破提供了关键支撑:肺结节在普通人群中检出率极高,绝大多数为良性,与肺癌之间并无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医学专家协助团队梳理了最新的肺癌诊疗指南和肺结节管理共识,明确指出投保人未告知肺结节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评估——这一医学专业意见,为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了有力的医学依据。
团队中拥有14年以上头部保险公司理赔、法务岗位从业经验的理赔专员进一步从实务角度指出关键点:保险公司在续保环节从未就肺结节等问题进行过任何询问,而是直接收取了续保保费。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保险公司续保时未重新询问健康状况即收取保费,通常被视为对投保人健康状况的认可和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保险公司出险后再以此为由拒赔,在行业内部也属于典型的“事后找茬”。
赵静律师将三位一体的突破策略进行了精准整合,协调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理赔专员的实务分析与法律论证形成合力——告知徐女士:本案虽然涉及“未如实告知”这个常见拒赔理由,但保险公司在续保过程中从未询问、代理人已知情却代为填写、肺结节与肺癌无直接因果关系——这三大事实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推翻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更让徐女士感动的是,赵静律师团队始终采取全风险代理模式——打不赢不收费,理赔款到账后才收取律师费,且提前垫付差旅费,当事人只需配合开庭,彻底免除了徐女士的经济顾虑。此前,赵静律师已在全国19个省、23个城市取得胜诉判决,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530万元。
最终,徐女士正式委托赵静律师,向浙江省杭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0万元及豁免后续保费。
③ 律师观点:法官思维精准预判——“弃权与禁止反言”+“代理人过错”+“续保即视为放弃解除权”三重突破,医学意见提供关键支撑
庭审中,赵静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审判经验,从“法官思维”出发精准预判了案件的裁判焦点,围绕“保险公司续保是否构成弃权”“保险代理人过错的责任归属”“未如实告知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三大核心问题,展开了强有力的专业论证:
第一,保险公司多次续保并收取保费,已构成对合同解除权的弃权。 赵静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赵静律师指出,保险合同经过多次续保,保险公司在续保环节从未就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重新询问,而是直接接受了续保并收取了保费。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续保时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审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但其选择了不问、不查、直接收费——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出险后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严重违反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单时已知晓相关情况,其过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赵静律师指出,本案中保险代理人在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已经知晓或应当知晓投保人的健康情况,却仍然代为填写并提交。根据保险法基本原理和代理制度,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代理人已知晓的情况,应视为保险公司已知晓。保险公司不能一方面通过代理人获取业务、收取保费,另一方面又以代理人代为填写的投保单存在“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第三,投保人未告知的肺结节与保险事故(肺癌)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赵静律师援引团队医学专家提供的最新肺癌诊疗指南和肺结节管理共识,指出:肺结节在普通人群中检出率极高,绝大多数为良性病变,与肺癌之间并无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投保人未告知肺结节,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和保险费率的核定。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90万元重疾保险金,明显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上述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高度认可。 在赵静律师团队的有力论证下,案件最终通过法院调解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④ 判决结果:超预期获赔42万余元+豁免后续保费+合同继续履行
2025年,浙江省杭州市某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赵静律师团队的有力论证下,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保险公司支付徐女士保险金16万元;
第三人(保险代理人)支付徐女士补偿款263,712元;
两份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剩余保费全部豁免;
各方就本案再无争议。
徐女士合计获赔42万余元,远超保险公司的原始理赔方案,且两份保单的剩余保费全部豁免,合同继续有效!
本案的重大意义在于:从两个维度为“未如实告知”类保险拒赔纠纷确立了重要的维权路径。
第一,保险公司续保并收取保费的行为,构成对合同解除权的“弃权”。 赵静律师团队通过本案成功论证了:保险公司在续保环节未作任何询问即收取保费,出险后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续保时未重新询问健康状况即收取保费,应视为对投保人健康状况的认可和对合同解除权的放弃。这一裁判思路的确立,对于保护广大长期投保、续保的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保险代理人知晓的情况应视为保险公司知晓,代理人过错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法院认可了赵静律师的观点,保险代理人在协助投保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能一方面通过代理人拓展业务,另一方面又以代理人的过错为由拒赔。这一裁判规则的确立,对于遏制保险公司“甩锅”代理人、推卸自身责任的拒赔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赵静律师团队始终秉持“以客为先”的职业操守,专注保险理赔领域三年来只代理投保人一方,累计为客户追回理赔款超530万元。 面对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格式条款限缩责任”等理由拒赔,赵静律师凭借深厚的审判经验与“法官+律师”的双重视角,精准锁定每一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全风险代理,打不赢不收费,垫付差旅费,全国接案——让每一位身处理赔困境的当事人,都能享受到专业、高效、无忧的保险法律服务。
如果您也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请不要放弃——法律可以维护正义,赵静律师团队将是您最值得信赖的法律引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