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简介
邓庆奋医疗律师,现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深耕医疗纠纷领域11年,专业承办全国各类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非法行医纠纷案件,同时具备丰富的涉医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医法双维办案优势突出。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中山大学(法学),拥有医学+法学双专业背景,专业功底扎实,兼具医学病理研判与法律诉讼实操双重优势。
执业期间,邓庆奋律师独创“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通过多维度系统拆解诊疗行为、剖析医疗过错、梳理因果关系,为医疗纠纷案件维权构建专业、严谨的诉讼逻辑。业务覆盖案件取证、案情分析、调解谈判、诉讼庭审全流程,可全方位、专业化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
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与深耕行业的突出贡献,邓庆奋律师荣获多项行业权威聘任与荣誉,包括:市调解协会特聘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第七届优秀委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医疗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等。
邓庆奋律师立足广东、深耕全国医疗法律服务领域,执业以珠三角为核心,辐射全国多地。执业十余年来,累计代理全国各地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案件数百起,服务范围覆盖广东、广西、湖南、江西、浙江、福建、贵州、四川、河南、安徽、湖北、陕西、山西、山东、河北等华南、华东、华中、西南多省市,具备极强的跨地域办案能力与复杂案件处理经验。
一、基本案情
患者因脚部发炎、溃疡,为便捷就医前往私人诊所接受诊疗。涉案人员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为患者静脉注射3瓶0.5g头孢拉定。
诊疗过程中,患者不到1分钟就突发严重药物过敏反应,出现胸闷、口吐白沫、面色惨白等危急症状。事发后,涉案人员未采取规范急救措施,仅盲目为患者臀部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未能有效控制病情。最终,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患者系在肝硬化、脾肿大基础上,因涉案诊疗行为引发药物过敏性休克致死。
二、刑事裁判结果
经司法机关调查审理,涉案人员无合法医师执业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于非法行医,且其违规诊疗行为直接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民事维权过程(本团队全权代理)
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悲痛万分,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本团队全权处理本次医疗损害纠纷民事赔偿事宜。
我方代理意见:涉案人员无证非法行医,诊疗过程中用药不规范,且出现药物过敏后施救措施错误、未尽基本诊疗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其违规行为与患者过敏休克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1条相关规定,被告人理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相关损失。
庭审中,被告抗辩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但未提供有效免责、减责证据。
四、民事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遭受人身损害、不幸离世,其近亲属依法有权主张民事赔偿。结合全案事实、过错责任、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3条、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赔偿患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7万余元。
五、案件亮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为典型的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医疗损害纠纷,刑事层面被告人获重刑,民事层面本团队精准梳理诊疗过错、因果关系及法律依据,击破对方抗辩主张,成功为家属争取足额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为同类非法行医医疗纠纷维权提供了有效参考。
诊疗过程潜藏诸多风险,行医者应当严格恪守临床诊疗操作规范。当事人不幸遭遇医疗损害时,切忌采取过激方式处理,首要任务便是固定封存相关证据,尽早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开展证据梳理、过错评估工作。
邓庆奋医疗律师团队实行全流程精细化办案模式,负责证据调取、病历质证拆解、诊疗过错研判、司法鉴定对接、庭审抗辩、协商调解直至诉讼收尾,全程一对一跟进把控案件细节,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