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滚利”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符合以下条件的利滚利重复计息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1)经过结算后重订立新的借款凭证;
(2)前期利率不超法定限额(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例1:
2021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为一年,年利率12%。
2022年1月1日,甲无力还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借款续期一年,甲向乙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12万元,年利率15%。
此时,由于双方前期约定的年利率12%,不超过2021年1月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3.85%×4),故重新出具的借条将第一年产生的12万元利息计入本金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后续债权人乙有权按照本金112万元向甲主张权利。
二、复利如何计算?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是合法的,那么,假设按照新借条履行,而新约定的利率15%也不超过最初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后续的利息能否按照本金112万,年利率15%一直计算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呢?
答案是否定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下来笔者根据法条的含义继续举例说明。
例2:
到2023年1月1日,甲仍然无力还款,双方对本息进行结算,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产生利息16.8万元(112万×15%),连同本金112万元,甲共欠乙本息合计128.8万元。
假设此时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本息合计128.8万元,那么,由于该金额低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130.8万(100万×15.4%×2+100万),故乙提出的该128.8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再进一步举例3:
假设乙没有在2023年1月1日起诉,而是等到2025年1月1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甲还本付息,到此时,乙所列的诉讼请求总金额变为162.4万(112万×15%×3+112万),高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161.6万元(100万×15.4%×4+100万),那么,乙所提出的162.4万元的诉讼请求金额因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此时法院只能按照最初的借款合同内容,判决甲向乙支付截止到2025年1月1日的本息合计金额161.6万元,而后续利息,只能以最初的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持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看完例3之后,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在例2中,如果法院判决甲偿还借款本息128.8万元,同时判决后续利息仍按照本金112万元、年利率15%持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那么,假设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一直未能执行直至2025年1月1日,那么届时经过持续计算利息之后的实际强制执行金额,仍将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虽然截止到2023年1月1日的本息之和128.8万元虽然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后续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何确定,还需要引入一个公式。假设最初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A%,重新出具借据后约定年利率为B%:
如果(1+A%)×B%≤4倍LPR的,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后续利息的计算仍然能以新借据约定的本金为基数,以新借据约定的利率持续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1+A%)×B%>4倍LPR的,那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后续利息的计算必须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方可保证不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