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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维权成功——申学敏律师助担保人向股东追回全部代偿款

2026-05-21
2026年05月21日 | 发布者:申学敏 | 点击: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作为专注公司纠纷、债权追偿领域的律师,我始终秉持严谨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原则,擅长运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破解债权人维权困境。近期,我成功代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协助担保人程某夫妇突...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专注公司纠纷、债权追偿领域的律师,我始终秉持严谨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原则,擅长运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破解债权人维权困境。近期,我成功代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协助担保人程某夫妇突破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起诉债务公司全部股东,最终成功追回全部代偿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17年,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该公司大股东闫某(与程某夫妇系同学)请求程某夫妇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程某夫妇应允并签署担保合同;闫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的B公司亦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2019年,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将A公司、程某夫妇及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B公司与程某夫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因A公司、B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程某夫妇无奈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在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后,履行了担保责任,替A公司偿还了剩余债务。随后,程某夫妇向A公司、B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并获法院支持,但该案强制执行时发现,两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未依法清算注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任何债务偿还能力。

走投无路之际,程某夫妇委托我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工商局调取两公司工商档案,确认核心事实:A公司、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且未按认购股份实际缴纳出资。结合案件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我确定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讼方案,将两公司全部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中第一百八十条第()项明确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B公司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法律规定,应在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A公司股东闫某、李某及B公司股东闫某、武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成立清算组并开展清算工作。

法院认为,闫某、李某、武某作为两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积极履行清算、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定义务;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且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未贬值、流失,或尚存主要财产、账册可进行清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依据,作出如下判决:1. A公司股东闫某、李某,就A公司所欠程某夫妇的全部代偿款及利息,向程某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B公司股东闫某、武某,就B公司担保份额范围内的代偿款及利息,向程某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闫某、李某、武某共同承担本案已生效判决确定的诉讼费用。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程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程某夫妇成功通过刺破公司面纱,向两公司股东追回了全部代偿款。

五、律师点评

1. 担保需谨慎: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评估自身财务承受能力,预判债务逾期后自身财产被执行的风险;确需担保的,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2. 法人独立地位不可滥用: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但股东不得滥用该地位逃避债务。若存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未履行清算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风险防范建议:公司设立初期应委托专业人员设计股权架构及公司章程;经营中规范管理,股东与公司保持财产、业务独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公司经营不善时,依法履行清算、注销程序;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全程把控财务、股权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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