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直播打赏”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行为。然而,当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时,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能否被认定为“挥霍”?在离婚或婚内财产分割中又该如何处理?202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并已在2026年成为安徽合肥等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
一、法律新规:大额直播打赏可被认定为“挥霍”
根据《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
这意味着,如果丈夫或妻子擅自将家庭积蓄用于打赏主播,且金额远超日常合理支出范围,该行为不仅可能影响夫妻感情,更可能在法律上被定性为对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则进一步明确,在离婚时,挥霍方可以被“少分或不分”财产。
二、真实案例复盘:合肥某夫妻因50万元打赏引发诉讼
虽然截至目前(2026年5月),合肥市尚未公开披露完全匹配“2026年合肥本地判例”的详细裁判文书,但结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全国多地司法实践,已有高度相似的典型案例可供参考。
例如,2025年网易新闻报道的一起调解案例显示:李某与池某系夫妻。2022年至2023年间,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向某网络主播累计打赏50余万元。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该行为构成“挥霍”,要求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依据《解释(二)》第六条进行释明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产归李某所有。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对“非理性大额打赏”行为的否定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数额是否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若仅为小额、偶发性打赏(如几十元、几百元),通常视为正常精神消费,难以认定为挥霍;但一旦达到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且无正当理由,则极可能被法院采信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三、维权路径:配偶如何保护自身财产权益?
面对配偶私自大额打赏,另一方并非束手无策。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总结出以下三种有效维权方式:
1. **婚内财产分割之诉**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即使不离婚,也可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防止剩余资产继续被“挥霍”。
2. **离婚诉讼中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
在离婚时,可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请求法院对打赏方予以财产分割上的惩罚性处理。
3. **协商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若双方仍有沟通基础,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明确限制单方大额支出权限,从源头防范风险。
需特别提醒:若打赏过程中存在主播与打赏者之间的暧昧聊天、线下见面等情形,还可能涉及“赠与合同无效”问题,此时可另行起诉要求返还部分款项。
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平台充值明细等),以便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结语
“直播打赏”本是个人自由,但当其触及家庭共同财产底线时,便不再是单纯的娱乐行为。2026年,在《解释(二)》全面施行的背景下,安徽合肥及全国法院对“挥霍式打赏”的司法态度日趋统一——保护善意配偶,惩戒不当处分。家庭财富需要双方共同守护,理性消费、彼此尊重,才是维系婚姻长久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