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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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

作者:李志超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0次举报
2024-04-25

担保人的追偿权向债务人行使,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在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李志超律师,现执业于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工程建筑方面具备充足的诉讼经验,擅长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朝阳
  • 执业单位: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132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
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
1211320********34 刑事辩护、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