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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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专职律师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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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独自生下孩子,生父要付抚养费么

作者:范涛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次举报


女方生下孩子
男方不认“账”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郭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就已怀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后彭某曾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见,彭某遂独自一人抚养小彭。

2020年8月,随着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逐渐增多,彭某感到压力日渐沉重,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

郭某否认自己与小彭存在血缘关系,并以小彭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彭某于2021年3月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定结果:
男方为孩子生物学父亲

关于出生证明上的问题,彭某在审理过程中解释:“我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就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没办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还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小彭与郭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仍坚持否认态度。

彭某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沟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生物学父亲。


法院:
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彭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小彭的抚养费,遂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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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涛,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员。以交通事故,离婚,继承,侵权,民间借贷,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怀柔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31060216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